壹、自治條例通報說明

目的:
鑒於輕質屋頂營建作業、施工架組配與拆除作業及使用吊籠或繩索從事外牆作業等,多屬作業時間短、臨時性之工程,且易發生人員墜落、物體倒塌或物體飛落等災害,而承攬之雇主又多屬中小型營造公司、工程行、企業社或自營作業者等,安全衛生經費及管理能力較不足,導致多年來災害頻傳,爰訂定通報機制,俾利確實管控實施檢查、宣導與輔導,並責成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確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方法:
本自治條例將針對4層樓或樓高12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使用吊籠或繩索於10層樓或樓高30公尺以上建築物外牆等3項作業,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於作業三日前通報,提供勞動檢查處掌握施工訊息,以利後續實施宣導、輔導與檢查。

處理原則:
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未依規定通報者,將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列為勞動檢查處優先檢查之對象。

貳、通報方式

(一)可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通報專區填寫資料(網址:https://lio.gov.taipei)。
(二)書面表單傳真(號碼:2308-6201)通報。
(三)亦得親自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由承辦人協助通報,但為避免電話通報無法實際確認通報的時間及地點,不得以電話方式通報。

參、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相關疑義Q&A

Q1: 本自治條例規定何種作業需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A1: 本計畫設定3項應通報作業:
一、4層樓或樓高12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
二、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
三、使用吊籠或繩索於10層樓或樓高30公尺以上建築物外牆作業。
前項各款樓層或樓高之計算,包含增建後建築物或附屬建物。
   
Q2: 為何增加繩索作業須通報?
A2: 本市於104年、105年、109年及110年分別發生1件、2件、1件及1件繩索作業重大職業災害案(近五年共發生五件重大職業災害),肇災原因多為人員未受訓、未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具及固定點未正確架設等,故有必要將使用繩索作業納入本自治條例之通報機制,以利確實管控實施檢查、宣導與輔導,並敦促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落實安全防護設施。
   
Q3: 何謂繩索作業?
A3: 指使用繩索使作業人員上升或下降至定點從事作業之方式。
   
Q4: 施工架一開始組配是從地下1樓往上搭設至6樓,要通報嗎?
A4: 只要施工架完成或拆除時有達7層樓或總高度達20公尺以上,即一開始組配或拆除作業前就應依規定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Q5: 若是搭設或拆除施工排架且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是否也須通報?
A5: 施工排架亦是屬於施工架之ㄧ種,若是搭設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亦須通報。
   
Q6: 工地於颱風天來臨或臨時性要求施工架進行組配、拆除作業,請問雇主是否也要在作業開始3日前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A6: 依本條例第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緊急,有立即進行作業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於作業開始前通報之即可,另針對颱風來臨前之施工架補強;固定;巡檢等作業,則無須通報。
   
Q7: 於高度達7層樓或2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上從事泥作、石材或帷幕牆等作業,是否要通報?
A7: 條例所規範應通報者係針對施工架「組配或拆除」作業為對象,而在施工架上從事泥作、石材或帷幕牆等作業者,則不納入本自治條例應通報之作業範圍。
   
Q8: 4層樓或樓高12公尺以上之窗戶或陽台之雨(批)遮作業,是否也為貴機關所規定之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另外是否需要設置屋頂作業主管?
A8: 窗戶或陽台之雨(批)遮作業亦屬屋頂作業之一種,若為輕質屋頂且高度達4層樓或樓高12公尺以上,亦需向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通報,另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若屬易踏穿材質屋頂作業亦需設置屋頂作業主管。
   
Q9: 對於十層樓或樓高三十公尺以上建築物或附屬建物之使用吊籠或繩索作業從事外牆工作,是由出租(架設吊籠或繩索)廠商通報或是由現場使用吊籠或繩索從事外牆作業者通報?
A9: 是由現場使用吊籠或繩索從事外牆作業者通報。
   
Q10: 通報之規定時間為何?
A10: 1.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從事本條例規定3項應通報作業之一時,應於作業開始3日前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2.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緊急,有立即進行作業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於作業開始前通報之。
3.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依現場實際作業期間核實通報,且每次通報之作業期間不得逾二十日,期滿而有續行作業必要者,應依前項規定再行通報。但施工架組配作業,不在此限。
   
Q11: 請問作業開始3日前通報勞檢處,正確計算方式應該是如何呢?
A11: 作業當日係不計入,舉例︰若為7月15日當天作業,則最遲應於7月12日(當日午夜12時前)前需向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通報。
   
Q12: 施工架拆除作業若分次採不同時間拆除,其通報規定為何?
A12: 施工架拆除作業若因施工規劃採取非一次性之拆除(例如:東側施工架拆除後再拆西側施工架)則皆需通報,若因工程上之因素(例如磁磚回補、天候、查驗等等)需拆除到某一樓層後停止作業後數日後續拆屬一次性拆除作業,則無需再進行通報。
   
Q13: 施工架進行組配作業,其7層樓或20公尺之高度應如何計算?以地面或是以三角架為計算高度起點?
A13: 本自治條例外牆施工架高度係以施工架搭設高度作計算,並非以高程計算,故若以三角拖架作為支撐系統,則由三角拖架底部開始計算起點。
   
Q14: 通報人是指那些人?
A14: 1.負責施工之事業單位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而非大包。
2.而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應督促各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辦理通報。
   
Q15: 如果同一作業有數位合夥人,是誰要負責通報?
A15: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8條規定:「2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1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故本條例如有2個以上之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共同承攬作業時,應互推1人為代表人,履行本自治條例之通報義務。
   
Q16: 通報方式為何?
A16: 1.可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網址:https://lio.gov.taipei)通報專區填寫資料。
2.書面表單傳真(號碼:(02)2308-6201)通報。
3.亦得親自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由承辦人協助通報,但為避免電話通報無法實際確認通報的時間及地點,所以是不可以用電話方式通報的。
Q17: 如未依規定通報,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有無罰則?
A17: 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應督促各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辦理通報。惟本條例未對管理委員會或建築物所有人訂定罰則。
   
Q18: 如果大樓只有使用吊籠從事作業,是否需同時提供屋頂作業及吊籠作業證照?
A18: 如果只有使用吊籠從事作業,就僅需提供吊籠作業相關證照即可。